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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企业投资或取消所有准入限制!5个关键词读懂前海自贸区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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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0 15:3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贸片区拟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和非违规不干预的管理模式,并探索对港澳企业自贸片区内投资取消所有准入限制条件。”

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即将迎来挂牌5周年,4月9日,备受外界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草案)》(下称《草案》)在深圳市人大官方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多项措施均在地方立法中属于首次写入。


作为未来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建设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草案》在适用范围上,提出不仅适用于目前的前海蛇口自贸片区,还包括今后发展需要,获国务院批准的扩展区域。

这无疑是为前海合作区和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双扩区”留下接口,具有前瞻性。

在今后的建设上,片区拟确立“创新驱动、扩大开放、深港合作、法治示范”的基本原则。


相比其他自贸区立法,这也是首部将法治原则写入地方立法的条例。专家认为,如《草案》通过人大审议,将极大提升片区核心竞争力。

意见征求截至4月21日止,有意见可发至:邮箱jjgw@szrd.gov.cn、传真88101052。



自贸片区的开放素来有两层内涵:一是对外破除贸易壁垒,实现投资便利化和贸易自由化;二是对内需破除垄断,放宽市场准入。

《草案》在投资开放领域的创新正是围绕此展开,并重点探索促进与港澳地区经贸深度融合发展。


一方面拟规定,自贸片区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和非违规不干预的管理模式,探索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这一做法在地方立法中尚无先例。

同时,逐步取消或者放宽境外投资者在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服务、专业服务、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资质要求、股权比例、经营范围等准入限制措施。

尤其提出“港澳投资者待遇”,拟探索对港澳企业自贸片区内投资取消所有准入限制条件,推动对港澳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促进与港澳服务贸易全面自由化;支持港澳企业在片区跨境办公,实行跨境办公企业备案制度。

另一方面,拟试行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即商事登记机关仅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即时予以登记确认,核发营业执照。


“建设新型国际贸易中心”是《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对片区的最新定位,为建立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片区拟推出多项措施。


首先,拟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外联动发展和货物便利通关模式,对境外抵离物理围网区域的货物,实施以安全监管为主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监管模式。为提高通关监管效能,拟推行以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为主的数字化海关监管,并简化进出境监管手续,实现各监管部门一次登临、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

其次,推动将片区的跨境贸易特色功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拓展至技术贸易、服务外包、维修服务等服务贸易领域。

再者,推动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探索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贸易发展的税收政策;推行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优化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贸易外汇收入无需经过待核查账户,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手续,简化进口报关核验手续等。


为建设国际高端航运服务中心,《草案》拟在片区率先实施“中国前海”船籍港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基础上,逐步放开船舶法定检验和船龄限制,并开展与国际接轨的航运税收及监管政策试点,发展船舶管理、船舶交易、船舶融资租赁、海事仲裁、航运金融、海损理算、海员培训与外派、邮轮游艇旅游等高端航运服务。

同时,拟打造游艇旅游自由港,建立游艇出入境信用管理制度,并探索对港澳游艇实施航行水域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水域可以自由航行;推动港澳居民通过游艇旅游出入境通关模式创新等。


金融业是自贸片区建设的重点,《草案》除支持国际性金融总部、全国性金融总部、业务运营总部和重大金融项目等优先落户片区,还重点对自由贸易(Free Trade)账户(下称“FT账户”)作出规定。

FT账户是国家依托自贸区,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扩大金融市场开放和防范金融风险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也是与开放型经济体系建设相适应的重大金融基础设施。

2019年12月31日,FT账户已在前海正式落地。


《草案》拟提出,片区开展FT账户本外币一体化试点,建立有利于风险管理的FT账户体系,实现分账核算管理,依规定办理经常项下和资本项下的跨境资金结算。

同时,支持片区企业将人民币作为跨境大额贸易、投资计价和结算的主要货币,拓宽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配合和支持香港人民币离岸业务发展,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


在深港金融合作上,拟探索跨境贸易金融和国际支付清算新机制,建设新一代跨境支付系统,并与香港金融监管机构协调合作,完善跨境收支监测分析。

同时,拟推动与港澳开展基金、保险、银行等金融产品跨境交易,探索单一通行证制度,构建产品互认、资金互通、市场互联机制。

其中,香港保险公司可以在自贸片区设立保险服务中心,处理香港保单在内地的咨询、理赔、续保等服务。


在综合监管上,突出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制度改革和推动行政监管方式改革,并实行以企业信用为核心的分类监管机制,培育企业征信、信用评级、信用担保和信用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利用数据库信息开发信用产品。

在人才服务上,《草案》推出一揽子计划。比如,拟对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金融、会计、建筑、规划、设计、专利代理等服务领域专业人才,经备案后可在片区提供服务,其境外从业经历可以视同境内从业经历。再如,港澳医师经备案后可以在自贸片区多点执业等。


支持片区开展技术移民试点,拟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测试、积分评估等技术移民制度,优化外籍人才在自贸片区工作、出入境、停居留等手续。

支持片区创新创业团队的外籍成员和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根据自贸片区人才积分评估标准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此外,香港政府机构公开发布的公共工程承包商名册中的承包商可以参加自贸片区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在港澳已依法批准上市但未获境内注册批准且在自贸片区医疗机构临床急需的药品(不含疫苗)、医疗器械,拟可在指定的自贸片区医疗机构使用。


在法治环境上,将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商事制度,并深化自贸片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拟支持聘请符合条件的港澳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办理自贸片区涉外案件,支持遴选精通贸易规则、金融、知识产权和国际商事规则的专家型法官和检察官。


拟支持自贸片区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包括培育其领军人才、引进境外高端法律服务机构、深化内地与港澳联营律所,以及支持外国和港澳律所设立分支机构并扩大执业范围。在自贸片区律所执业的取得内地律师执业证的港澳居民律师,还可以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和除刑事诉讼外的其他诉讼法律事务。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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