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依照规定使用基金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的权益。我国于2015年3月31日正式公布了《存款保险条例》,并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存款保险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含外资法人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存款保险覆盖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和外币存款。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一部分,存款保险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的保费。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
1.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2.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4.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障偿付的及时性,充分保护存款人的权益,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林拥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