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点击上方"潮商"关注我们 近日,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委会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汕头市总部经济园区建设方案》意见的公告”。
据了解,是为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突出华侨试验区引领作用,科学规划、从容建设我市总部经济园区,打造与广东省域副中心城市相适应的粤东总部基地,加快汕头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城市发展新格局,而制定本建设方案的。
01 汕头市总部经济园区在哪里? 汕头市总部经济园区是指由市政府规划设立的若干总部经济集聚区构成的总部经济园区,首期规划在珠港新城(西邻国际集装箱码头,东至黄山路,北起中山东路,南至汕头港务集团公司堆场区,规划面积 58.98 公顷)。 目前,珠港新城已经吸引了龙光、联泰、汕头超声、潮宏基等多家知名企业入驻建设总部大楼。
-市总部经济园区示意图:珠港新城- 东海岸新城新津片区 E 组团部2分区域(北临港澳路、津湾东八街、内河涌,东临津河路,南临汕港路,西临阿里山路,规划面积 19.40 公顷),其中包含中交粤东总部、宜华房产会展中心及一宗商业用地。 东海岸新城新津片区 F 组团部分区域(北邻港澳路,东临阿里山路,南临汕澳路、大屿山路、汕港路、内河涌,西邻东海岸大道,规划面积 28.06 公顷),总规划面积 106.44 公顷。其中包含宝能时代湾和明园汕头国际科创金融城用地。
-市总部经济园区示意图:东海岸新津片区- 02 引导、扶持手段,吸引央企等企业入驻 按照“先行先试、探索创新”的原则,通过引导、扶持手段,吸引境内外实力雄厚的央企、大型企业集团、行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华侨华人及潮汕籍商会和企业等入驻建设总部大楼,促进高端产业集聚发展,提升城市服务能级,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增强省域副中心城市辐射带动力和综合竞争力,加快将汕头市总部经济园区建设成为集聚全球华侨华人产业资源、资本、人才的总部经济聚集重要区域,成为展示城市形象、企业实力的对外窗口。 03 怎么进行管理? 汕头市总部经济园区工作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下,由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总部经济用地规划条件。 (二)提出总部经济用地供应方案。 (三)负责用地项目发展协议制定、签订和监管实施。 04 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参与? 按照《汕头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和经认定可享受总部经济用地政策的本地行业协会、在汕注册异地商会、外地潮籍商会(含境外潮籍商会)。上述企业、协会、商会可参与汕头市总部经济用地竞拍(总部经济政策明确无资格的除外)。 05 土地管理怎么实施?有哪些具体要求? (一)土地出让性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依法批准的供地方案确定。 (二)总部企业建设应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强化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总部经济项目发展监管要求,拟定总部经济用地供应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06 已竞得总部大楼建设用地的 不能参与竞买 (一)出让方式:总部大楼建设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地价评估:华侨试验区管委会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按《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供应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 175 号)规定,结合产业发展导向修正规则修正后综合确定公开出让起始价格。(三)凡是符合市总部经济园区土地出让参与条件的单位,在缴交竞买保证金后,均可申请参与经济园区土地出让地块竞买,但每家单位限定只能竞得 1 宗总部大楼建设用地。已竞得总部大楼建设用地的,不得再参与总部大楼建设用地竞买。
(一)企业自建总部大楼。其中:商务办公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以下各类建筑面积未标明均指计容建筑面积)占大楼总面积比例不得低于 70%,自用办公面积比例应大于商务办公面积的30%,自用办公面积之外部分允许出租、出售。 (二)企业合建总部大楼。 1.总部企业类。由 2 家或以上总部企业共同出资成立的新公司投资建设。其中:商务办公面积占大楼总面积比例不得低于70%。合建企业自用办公面积比例应大于商务办公面积的 40%(仅 2 家合建企业可调低至各家自用办公面积比例应大于商务办公面积的 16%)。自用办公面积之外部分允许出租、出售。 2.本地行业协会(在汕注册异地商会)类。分别由享受总部经济用地政策的行业协会(商会)中 2 家或以上企业共同出资成立的新公司投资建设,且新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必须为我市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其中:该协会(商会)企业自用办公面积占大楼总面积比例不得低于 70%。自用办公面积之外部分允许出租、出售。 3.外地潮籍商会(含境外潮籍商会)由享受总部经济用地政策的外地潮籍商会中 2 家或以上企业(需由外地潮籍商会提供证明)共同出资成立的新公司投资建设,且新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必须为我市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其中:该商会企业自用办公面积占大楼总面积比例不得低于 70%。自用办公面积之外部分允许出租、出售。参加企业合建总部大楼竞买人以联合体形式申请竞买,竞买申请前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竞买申请时,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新公司的名称、出资构成、拟成立时间、合建总部大楼各自所占面积比例,竞得土地后以新公司的名称签订出让合同。 (三)综合性总部大楼及配套设施。大楼建成后,入驻的企业购买或租赁的房产不得转租、转售和抵押,退出时华侨试验区管委会所属国有企业有权以原出售价格(当市场价低于出售价时,以市场评估价计价)予以回购。具体由华侨试验区管委会负责制订实施。 (四)项目发展监管协议应当约定建设项目进度及其履约保证。建设项目进度主要包括项目开工和竣工的时间进度节点,其履约保证按照土地出让价款 20%的标准计算履约保证金,由用地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现金或者银行保函)。上述建设项目进度履约保证金应当在土地交付使用之前缴交或提交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履约保证金由华侨试验区管委会设立专户管理,并按以下阶段返还:合同约定开工建设,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队伍进场后,退回保证金的 20%(不计利息,下同);项目桩基工程全部完成并验收后,退回保证金的 30%;全部主体工程完工并验收后,退回保证金的 30%;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把剩余保证金退回。未按合同约定擅自延期开工或延长建设期限超 3 个月的(不可抗力除外),按上述相应比例扣除建设履约保证金。 (五)土地交付使用后,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监管机制,按照以下规定对项目发展监管协议和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管: 1、自用地交付使用之日起至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产前,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核查;自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产之日每两年进行一次核查,核查期不少于10 年; 2、发现总部经济用地单位有违约情况的,应当书面督促其改正,并按照约定依法处理; 3、形成履约核查及处理情况报告报送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其门户网站和《汕头日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08 入驻的企业需履约以下要求 (一)总部企业、协会(商会)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必须做出书面承诺,取得总部经济集聚区建设用地的企业从工商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5 年内企业法定住所及税务关系不得迁出本区域。如有违约,企业应退回并不再享受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及扶持奖励资金;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获得扶持奖励资金的,将依法收回其获得的专项资金,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对总部企业、协会(商会)的履约情况进行考评,对考评结果良好的企业,将在政府授予有关荣誉时优先考虑。对不能按合同或承诺完成(不可抗力除外)计划任务的,政府将不再授予各种荣誉。考评结果将在汕头市一级媒体上公布。 (三)取得总部经济用地的总部企业、协会(商会),在总部企业资格复核时达不到复核条件的企业,不再享受总部企业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四)除不可抗力外,因取得总部经济用地的总部企业、协会(商会)的自身原因,未能按照产业发展协议和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的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权解除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理用地出让价款返还和用地上盖物补偿等事宜。 1、属于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罚办法执行。 2、总部经济用地项目虽有开工建设,但超过竣工期半年仍未竣工,或达不到产业发展协议和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预定建设要求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照项目发展监管协议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用地出让价款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价返还,不计利息和已缴税费;用地上盖物按项目方有合法凭证的土建投入的 50%予以补偿。 (五)总部经济用地的总部企业、协会(商会)在宗地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在我市每年完成入库纳税额少于签署的产业发展协议约定金额的,未达标税额的差额必须由总部企业、协会(商会)指定企业用现金支付给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否则,华侨试验区管委会有权联合其他职能部门采取约谈、现场检查等措施进行监督,并采取不予办理进驻手续,不予办理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直至采取仲裁或法律诉讼等措施处理。 (六)总部经济用地单位违反项目发展监管协议和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且经督促未改正的,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应当将其作为失信主体报送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大数据系统。失信主体不得参与特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活动。 目前,该建设方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若正式执行方案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31 日止。由华侨试验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有效期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各区(县)可根据需要参照本建设方案制订区县总部经济建设用地出让制度。 市政府 2015 年 12 月 12 月颁布的《珠港新城总部园区首期建设方案》(汕府〔2015〕126 号)和 2016 年 11 月 20 日颁布的《东海岸新城新津片区总部经济园区建设方案》(汕府〔2016〕120号)同时废止。 来源:天天快报房产汕头站 声明:本文不代表我们的观点,仅供读者参考。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潮 商 文化的境界 · 财富的智慧
长按二维码关注“潮商 |
GMT+8, 2026-2-6 11:41 , Processed in 0.047446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