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丨祁雷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晏拥军贪污、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晏拥军原系广东省广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广州市人大代表(已请辞),曾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州市委员会副书记、中国共产党广州市荔湾区委员会宣传部长、副书记、荔湾区政府副区长、区长等职,于2015年8月落马。 法院判决被告人晏拥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晏拥军受贿犯罪所得的人民币93.7万元、美元1万元、英镑2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截留公款中饱私囊贪污24万元 记者查阅判决书发现,对于控辩双方的意见,一审法院综合评析如下: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两宗贪污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 法院经查,被告人晏拥军在侦查阶段稳定供认其在担任团市委副书记兼任“青春之歌”活动总指挥和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志愿者部部长期间,要求活动演出组组长、团市委干部黄志勇从活动经费中拿钱出来给其使用,并通过虚假报账的方式进行平账。 法院审理认为,该供述能与证人黄志勇、王某、刘某的证言及相关报账审批书证吻合,足以证实上述活动经费系团市委及其下属单位的公款,被告人晏拥军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中的活动经费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同时,被告人晏拥军辩称其将第1宗贪污的4万元用于公务支出,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和线索佐证,且其曾供认有将该4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销,故应当认定第1宗贪污的数额为4万元。证人黄志勇、刘某的证言一致证实被告人晏拥军从第2宗贪污中获得18万元。 行贿人为他支付嫖资60万元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1宗受贿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开房费用和嫖资金额的认定问题。 经查,被告人晏拥军的供述,行贿人郭某、证人黄某的证言一致证实,被告人晏拥军曾经利用职务便利,在郭某取得荔湾区多宝路62号地块临时停车场经营权的过程中提供帮助,且郭某为了与晏拥军搞好关系,以得到晏拥军的长期关照,因此贿送财物给晏拥军,被告人晏拥军构成受贿罪无疑。 同时,行贿人郭某的证言及被告人晏拥军的供述均证实,郭某在广州某酒店等地开房供其二人及黄志勇等人一起打牌,这样的次数共计300多次,其中200多次郭某有为晏拥军安排嫖娼,每名卖淫女的嫖资为3000元或5000元,费用均由郭某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开房由晏拥军、郭某、黄志勇等人共同使用,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开房费用是郭某向晏拥军行贿的款项。而嫖资属于财产性利益,依法可以认定为受贿犯罪中的财物。晏拥军和郭某一致证明开房次数和嫖资金额,多名证人的证言印证了晏拥军和郭某所称的嫖资金额,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从低认定嫖娼次数200次,每次嫖资3000元,故嫖资共计60万元。 利用职权帮人非法获得项目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2宗受贿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 法院经查,行贿人刘某的证言和被告人晏拥军的供述一致证实,晏拥军曾经利用职务便利,为刘某获得广州市十三行历史陈列馆等项目提供帮助,而刘某为了日后继续得到晏拥军的关照,所以先后贿送了现金20万元、价值1.7万元的游泳卡1张以及装修费3.5万元给晏拥军。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4宗受贿是否属于索贿的问题。经查,行贿人黄某的证言和被告人晏拥军的供述一致证实,该宗系由晏拥军先向黄某提出,要求黄某帮忙解决晏拥军与领导到北京出差的费用,黄某因此才给了晏拥军6万元,晏拥军的行为符合索贿的特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晏拥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晏拥军受贿犯罪所得的人民币93.7万元、美元1万元、英镑2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丨南方杂志微信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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