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点击上方"潮商"关注我们 ![]() ![]() ![]() 汕头市总部经济园区是指由汕头市政府规划设立的若干总部经济集聚区构成的总部经济园区,包括珠港新城约700亩、东海岸新城新溪片区约1000亩。汕头市总部经济园区工作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下,由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建设方案》明确了参与条件,按照《汕头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和经认定可享受总部经济用地政策的本地行业协会、在汕注册异地商会、外地潮籍商会(含境外潮籍商会)可参与汕头市总部经济用地竞拍(总部经济政策明确无资格的除外)。凡是符合市总部经济园区土地出让参与条件的单位,在缴交竞买保证金后,均可申请参与经济园区土地出让地块竞买,但每家单位限定只能竞得1宗总部大楼建设用地。已竞得总部大楼建设用地的,不得再参与总部大楼建设用地竞买。 《建设方案》对总部经济园区提出了建设管理。针对企业自建总部大楼,《建设方案》提出,商务办公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以下各类建筑面积未标明均指计容建筑面积)占大楼总面积比例不得低于70%,自用办公面积比例应大于商务办公面积的30%,自用办公面积之外部分允许出租、出售。 针对企业合建总部大楼,《建设方案》提出,商务办公面积占大楼总面积比例不得低于70%。合建企业自用办公面积比例应大于商务办公面积的40%(仅2家合建企业可调低至各家自用办公面积比例应大于商务办公面积的16%)。自用办公面积之外部分允许出租、出售。 针对本地行业协会(在汕注册异地商会)类,即分别由享受总部经济用地政策的行业协会(商会)中2家或以上企业共同出资成立的新公司投资建设。《建设方案》提出,商务办公面积占大楼总面积比例不得低于70%。该协会(商会)企业自用办公面积占商务办公面积比例不得低于50%。自用办公面积之外部分允许出租、出售。 针对外地潮籍商会(含境外潮籍商会),即由享受总部经济用地政策的外地潮籍商会中2家或以上企业(需由外地潮籍商会提供证明)共同出资成立的新公司投资建设。《建设方案》提出,商务办公面积占大楼总面积比例不得低于70%。该商会企业自用办公面积占商务办公面积比例不得低于50%。自用办公面积之外部分允许出租、出售。 来源:汕头橄榄台 声明:本文不代表我们的观点,仅供读者参考。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潮 商 文化的境界 · 财富的智慧
长按二维码关注“潮商” |
GMT+8, 2026-2-7 07:09 , Processed in 0.047294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