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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潮籍商会也可参与!《汕头市总部经济园区建设方案》征求意见

2019-12-20 10:5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22| 评论: 0|原作者: admin

摘要: 提示:点击上方"潮商"关注我们 为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突出华侨试验区引领作用,科学规划、从容建设汕头市总部经济园区,打造与广东省域副中心城市相适应的粤东总部基地,加快汕头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城市发展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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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突出华侨试验区引领作用,科学规划、从容建设汕头市总部经济园区,打造与广东省域副中心城市相适应的粤东总部基地,加快汕头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城市发展新格局,华侨试验区管委会拟定《汕头市总部经济园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汕头市总部经济园区是指由市政府规划设立的若干总部经济集聚区构成的总部经济园区,包括珠港新城约 700亩、东海岸新城新溪片区约1000 亩。在管理形式上,汕头市总部经济园区工作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下,由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按照“先行先试、探索创新”的原则,通过引导、扶持手段,吸引境内外实力雄厚的央企、大型企业集团、行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华侨华人及潮汕籍商会和企业等入驻建设总部大楼,促进高端产业集聚发展。

  《建设方案》明确,按照《汕头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和经认定可享受总部经济用地政策的本地行业协会、在汕注册异地商会、外地潮籍商会(含境外潮籍商会)可参与汕头市总部经济用地竞拍(总部经济政策明确无资格的除外)。凡是符合市总部经济园区土地出让参与条件的单位,在缴交竞买保证金后,均可申请参与经济园区土地出让地块竞买,但每家单位限定只能竞得1宗总部大楼建设用地;已竞得总部大楼建设用地的,不得再参与总部大楼建设用地竞买。


  根据该方案,单家总部企业由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自建总部大楼,可享受总部经济用地一般不超过10亩(实用地面积)。企业合建总部大楼分为总部企业类、本地行业协会类、外地潮籍商会和在汕注册异地商会4种类型,单宗企业合建总部大楼,合建单位共可享受总部经济用地一般不超过15亩(实用地面积)。综合性总部大楼及配套设施由市政府主导建设,可享受总部经济用地一般不超过20亩(实用地面积)。

  在建设管理方面,方案指出,企业自建总部大楼,商务办公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以下各类建筑面积未标明均指计容建筑面积)占大楼总面积比例不得低于70%,自用办公面积比例应大于商务办公面积的30%,自用办公面积之外部分允许出租、出售。针对企业合建总部大楼,其中总部企业类,由2家或以上总部企业共同出资成立的新公司投资建设,商务办公面积占大楼总面积比例不得低于70%;合建企业自用办公面积比例应大于商务办公面积的40%(仅2家合建企业可调低至各家自用办公面积比例应大于商务办公面积的16%)。自用办公面积之外部分允许出租、出售。另外,综合性总部大楼在建成后,拟入驻的企业应当承诺购买或租赁的房产不得转租、转售和抵押,退出时由华侨试验区管委会组织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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